第9期

發刊日期:2013/04/01

認證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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驗證機構認證處/葉薇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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認證政策訊息

ISO/IEC TS 17021-2認證要求

ISO 國際標準組織於2012年8月15日,公布環境管理系統驗證機構強制性附加認證規範ISO/IEC TS 17021-2 (符合性評鑑 - 機構提供管理系統稽核及驗證之要求,第二部份:環境管理系統之稽核與驗證能力要求),本技術規範係屬ISO/IEC 17021:2011之第二部份,主要係補充ISO/IEC 17021:2011,特別是 ISO/IEC 17021:2011附錄A中規定之驗證過程,參與人員之能力要求。

於此份技術規範要求下,所有環境管理系統(Environmental Management System;簡稱EMS) 稽核員應具備ISO/IEC 17021:2011中規定之一般能力資格以及本技術規範中規定的特定EMS 知識,EMS驗證機構亦需列出每一項EMS稽核範圍所需之特定的稽核小組能力資格。

ISO/IEC 17021:2011之第三部份,針對品質管理系統之稽核與驗證能力要求亦正在制訂中,未來ISO 17021之下一版本將改為ISO 17021-1,再加上預定制訂之ISO/IEC 17021-4及ISO/IEC 17021-5,將形成 ISO 17021之大家族。

針對此份技術規範之公布,IAF 決議要求已通過ISO/IEC 17021:2011版之EMS驗證機構,於 2年期限內必須同時符合本技術規範之要求。本會亦於2013年2月7日發布認證作業通報(編號25),說明本會針對ISO/IEC TS 17021-2之強制性附加認證規定,本通報內容概述如下

No 內容規定
1 新申請案 自2013年7月1日起,不接受僅以ISO/IEC 17021:2011為認證規範之環境管理系統初次認證申請案件。
2 因應計畫 已認證之EMS驗證機構應於研讀及評估本技術規範後,進行差異分析,並研擬因應計畫。因應計畫至少應包含期程、相關人員之訓練計畫、驗證文件之修訂、技術事項之鑑別及其他配合標準要求之事項等。
3 認證證書 已認證之EMS驗證機構應於2014年8月14日前除符合ISO/IEC 17021:2011外,同時亦應符合ISO/IEC TS 17021-2:2012,並取得本會依此項所核發之認證證書。已認證之EMS驗證機構如未於前述期限前完成,原取得本會所認證之認證證書,將自2014年8月15日起廢止。
4 評鑑作業 自2013年7月1日起,本會除以ISO/IEC 17021:2011進行評鑑外,ISO/IEC TS 17021-2:2012亦將列為評鑑規範。本會其他評鑑作業程序仍依現行作業規定處理。本會依據既定之年度評鑑時程安排追查或重評,若已認證驗證機構無法與本會既定年度評鑑時程配合,需另行安排總部評鑑者,將另依據本會驗證機構認證處認證收費標準(TAF-CBA-AAC-04)辦理收費。
5 其他事項 若國際組織有相關規定時,將依其內容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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