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8期

發刊日期:2013/01/01

認證報導
TAF Newsletter
瀏覽次數:
實驗室認證處/賀瑞庭
點閱次數:
權責單位合作

內政部營建署「建築新技術新工法新設備及新材料性能試驗機構指定」制度運用認證實驗室之介紹

法源背景

內政部於中華民國九十年九月二十五日修正公佈「建築技術規則總則編」第四條條文,納入「評定」之相關規定,原由政府邀請專家學者組成專案小組之審查方式,改為指定民間專業團體辦理,以結合民間專業力量,提昇建築防火材料審查效能,確保公共安全。即對於各種建築防火材料之新技術,原來由行政部門直接、詳細執行技術審查之作業改為評定作業,以落實行政與技術分立。內政部營建署因此依據上述變革訂定建築新技術新工法新設備及新材料認可相關規定,包括有「建築新技術新工法新設備及新材料認可作業要點」、「建築新技術新工法新設備及新材料性能規格評定專業機構指定申請要點」及「建築新技術新工法新設備及新材料性能試驗機構指定申請要點」相關規定。

上述「建築技術規則總則編」第四條條文提到「如引用新穎之建築技術、新工法或建築設備,適用本規則確有困難者,或尚無本規則及中華民國國家標準適用之特殊或國外進口材料及設備者,應檢具申請書、試驗報告書及性能規格評定書,向中央主管建築機關申請認可後,始得運用於建築物。前項之試驗報告書及性能規格評定書,應由中央主管建築機關指定之機關(構)、學校或團體辦理。」,內容中所指之試驗報告書,即由營建署指定之性能試驗機構執行。而這些被內政部營建署指定之性能試驗機構,於「建築新技術新工法新設備及新材料性能規格評定專業機構指定申請要點」第三點內容提到其於「原指定期限( 指定有效期限為三年) 屆滿重新申請指定者,應檢附通過經濟部標準檢驗局推動之中華民國實驗室認證體系(TAF),或相當中華民國實驗室認證體系水準之認證證明文件。」。這裡所指之中華民國實驗室認證體系即指本會- 財團法人全國認證基金會,相當中華民國實驗室認證體系水準之認證;即指簽署ILAC MRA 之認證組織之認證。即對於初次申請為指定之性能試驗機構者,無須取得認證身份,重新申請者則需具備認證身份。

「建築新技術新工法新設備及新材料性能規格評定專業機構指定申請要點」於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九月三日初次公布內容中原僅提到「原指定期限屆滿重新申請指定者,應檢附通過經濟部標準檢驗局推動之中華民國實驗室認證體系(CNLA) 認證證明文件。」於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修正公布之最新版本才將「相當中華民國實驗室認證體系水準之認證」內容加入,這代表主管機關對於其所管理之業務,不止運用本會之認證結果,並且對國際上之認證相互承認制度有所認知,因此也接受簽署ILAC MRA 之認證組織之認證結果。

認證現況

國內經內政部營建署公告之「建築新技術新工法新設備及新材料性能試驗機構」共8 家,詳如表一:

No 試驗機構名稱 認證身份
1 財團法人塑膠工業技術發展中心 ( 驗證檢測實驗室) TAF 認證實驗室,認證編號0170
2 內政部建築研究所 ( 防火實驗中心) TAF 認證實驗室,認證編號0268
3 國防部軍備局中山科學研究院 ( 化學研究所防火實驗室) TAF 認證實驗室,認證編號0337
4 國立成功大學 ( 防火安全研究中心防火實驗室) TAF 認證實驗室,認證編號0761
5 財團法人台灣建築中心 ( 材料實驗室) TAF 認證實驗室,認證編號0985
6 台灣防火科技有限公司 ( 防火研究中心) TAF 認證實驗室,認證編號0994
7 國立台灣科技大學 ( 建築系試驗中心) 註1
8 明道學校財團法人 ( 明道防火實驗室) 註2 TAF 認證實驗室,認證編號2585

表一. 內政部營建署公告之性能試驗機構( 國內)

註1:初次被內政部營建署指定之性能試驗機構,目前非TAF 認證實驗室。

註2:於2012/10/16 召開之「建築新技術新工法新設備及新材料性能規格評定專業機構評選委員會第38 次會議」,由評選委員會委員決議同意指定為性能試驗機構,公告作業尚在內政部營建署內部辦理中。

內政部營建署對於其所管理之業務,不止運用本會之認證結果,也接受簽署ILAC MRA 之認證組織之認證結果。因此目前國外有3 家實驗室成為內政部營建署公告之性能試驗機構,詳如表二:

No 試驗機構名稱 認證身份註3
1 Underwriters Laboratories Inc. - Fire Protection Laboratory 美國IAS 認證實驗室,認證編號TL-157
2 Underwriters Laboratories of Canada-Fire Protection Division 加拿大SCC 認證實驗室,認證編號123
3 Exova(UK)Ltd. (Exova Warringtonfire) 英國UKAS 認證實驗室,認證編號0249

表二. 內政部營建署公告之性能試驗機構( 國外)

上述公告指定之性能試驗機構,其試驗項目包括有關建築用防火門、建築用防火窗、建築物構造部份( 承重牆、梁、柱、樓板、屋頂、複合構件)、建築物防火區劃貫穿部、建築物構造用防火被覆材料、防火閘門、建築物防火設備( 灑水幕系統) 等。材料及建築結構工法( 牆、樓板、柱、樑及天花板系統)之性能試驗,詳細之內容可參考內政部網頁(請參考相關連結) 之最新消息/ 行政公告中查詢。

未來發展

本會對於協助權責機關採用認證結果一向不餘餘力,因此自2011/5/11 召開「建築新技術新工法新設備及新材料性能試驗機構認證可評選委員會」第31 次會議起,本會均派員參與及( 或) 提供認證資訊給評選委員會審查。未來,本會將持續參與此會議,提供認證專業資訊,期可提供內政部營建署「建築新技術新工法新設備及新材料性能試驗機構指定」制度,作為運用認證實驗室之依據。

相關連結

回認證報導列表
回上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