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期

發刊日期:2012/10/01

認證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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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驗室認證處/蔡榮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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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械器具型式檢定變革管理研究計畫

5 月承接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勞工安全衛生研究所,委託之「機械器具型式檢定變革管理研究計畫」。本研究案為針對中央主管機關,公告列入型式驗證之機械、設備、器具型式驗證之驗證制度(包含驗證機構資格條件、管理方式等)之先期規劃研究。

依據職業安全衛生法修正草案第8 條之規定「製造者或輸入者對於中央主管機關公告列入型式驗證之機械、設備、器具,非經型式驗證合格,禁止輸入或產製運出廠場。但有特殊情形,符合中央主管機關所定許可規定者,不受型式驗證合格之限制。上述之型式驗證,製造者或輸入者應委託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驗證機構,依前條所定之安全標準辦理。」

本計畫執行初期,將收集國內外相關資料及召開專家座談會,以討論國內相關機械器具驗證管理之可行性作法。本計畫已於7 月13 日召集國內專家7 位及TAF 之計畫參與人員共11 位,召開「機械器具型式檢定變革管理研究第一次專家座談會」,並針對下述議題進行探討:

  • 驗證機構將產品檢驗委託公司法人等營利之檢驗機構,其管理監督、利弊優劣;
  • 韓國之相關產品檢驗制度為何;
  • 驗證機構資格條件;
  • 產品檢驗實施自我宣告制度的可能性,又該如何監督管理、適用條件為何;
  • 驗證之合格標章管理,相關規劃與配套措施。

於會議討論中,各專家對於未來將各項相關職場應用之危險機械器具,納入產品認驗證之制度皆表示認同,並表示對於勞工職場安全將更多一層保障。因國內經濟部標準檢驗局已建立一套完整商品驗證登錄制度,而部分職場危險機工具亦於近期一併納入此驗證制度進行管理,故若日後勞工委員會欲依據相關法令以及「機械器具安全防護標準」之規範,將機械器具等商品列管,並實施產品認驗證制度時,宜明確區分產品驗證方案之差異及權責,以避免驗證機構及接受驗證廠家之權利義務受到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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