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期

發刊日期:2012/10/01

認證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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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驗室認證處/蔡榮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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認證政策訊息

土木工程測試領域有關委託單位之說明

本會於今(2012) 年7 月23 日正式公告一份對土木工程測試領域實驗室,具相當影響性之認證通報文件-「土木工程測試領域有關委託單位之說明」( 文件編號:TAF-CNLA-J16)。此份文件有助於釐清實驗室與委託者/ 顧客之介面,及彼此之間責任。對於多年來實驗室與委託者間常有糾紛發生之點,一直困擾此領域之實驗室,終於可以有效降低不合理情形產生。

在品質系統中,明確可知實驗室與委託者有關係之處為樣品收件及提供測試報告時。委託者登門送測試件,而實驗室收件,填寫一連串紀錄及作合約審查。經過實驗室執行試驗完畢,將數據結果呈現於報告上,並將試驗報告呈給委託者,上述兩種情形為實驗室與委託者接觸時機。

土木實驗室存在著相當奇特之情形,一般實驗室只要將試驗相關資料與數據登載報告上即可。但是在土木實驗室登門之委託者卻要將業主、工程機關、工程名稱、結構部位、承包商、材料商、監造單位、取樣者等資訊呈現於試驗報告中。由ISO/IEC 17025 國際標準之條文,可知實驗室之試驗報告以樣品及試驗方法相關資訊為主要資訊,非為委託試驗者提供之無法管控資訊。上述資訊均為委託試驗者所提供,資訊之真偽無法由實驗室求證,故實驗室亦無須對此些資訊負責。對於無必要之資訊,固然實驗室無須列入試驗報告,惟既依委託試驗者要求於試驗報告納入,此些資訊之真偽應由委託試驗者自行負責,否則該些資訊僅為參考用。

雖然上述情形,由實驗室代勞將委託者要求之資訊印製於試驗報告,但是因為這些資訊均由委託者提供,若有發生試驗完成後,委託者要求更動上述資訊,是否可以呢?若在雙方合約交易上,似應不行更改。首先此為經合約審查及試驗過程結束,更改報告將產生性質改變,例如:一般常發生委託者填寫結構部位錯誤,甚至有業主、工程名稱填寫錯誤之情形,若此試驗報告更改,則產生報告歸屬之變動。再者委託者亦表示該些資訊為其提供,無須由實驗室負責。事實上TAF 與實驗室、權責機關均認為修改報告是相當重大問題,是否一些有企圖之委託者將合格報告,經更動而使用在其他工程上。同樣地,在實驗室收件之合約內容,往往有部分委託者,蓄意要求實驗室更動合約,造成試驗結果他用之情形。

有鑑於收件與試驗報告之更動情形頻繁,TAF 決定要將收件合約及試驗報告受到委託者之要求更改情形加以規範。首先於「土木工程測試領域有關委託單位之說明」認證通報文件上定義何謂委託者,此份文件以合理及誠信為出發點,規範TAF 認可實驗室只有登門之多方,填寫於委託者欄位之人名,方有權利執行合約或試驗報告修改之請求。若有任何合約或試驗報告修改,實驗室均應通知委託者欄位之列名人員,並徵得同意後方可修改。且修改發生情形要留下紀錄。

自本分認證通報發布後,對於改報告之情形已有減少,主要是教育業主或實際之報告使用者,於試驗委託時,應將其名填寫於委託者欄位。權責機關若執行試驗報告審核時,對於委託者欄位非業主或應在該欄位顯示之人名時,亦會特別注意該份試驗報告。TAF 在委託者之定義,以文件明文說明及規範,確實對於土木工程測試領域有正本清源之顯著效果,維持實驗室運作與管理之秩序,顯現在公共工程品質之改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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