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期

發刊日期:2012/10/01

認證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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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交通大學科技法律研究所/研究生 洪慧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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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寫

「法律」與「科學」的交會-從刑事審判看刑案DNA 鑑定與實驗室認證

國立交通大學科技法律研究所 研究生 洪慧中 國立交通大學科技法律研究所 研究生 洪慧中

「法律」與「科學」本似兩條平行線,意外地,它們有了一次深刻的對話,讓身為法律人的我收穫良多,故作此文以銘記。

翻出了第一次寄給TAF 的email,信件上標註著2010/08 的日期,將回憶拉回了兩年前的那個炎熱暑假。當時的我正就讀政治大學法律系二年級,因為撰寫大專生國科會研究計畫-『台灣刑事鑑定實驗室的內部規範與外部監控機制 - 以DNA 鑑定及其專業倫理為討論核心』,基於此研究的需要,必須去探究台灣目前現有機制如何監控刑事DNA 鑑定實驗室對於其鑑定技術與結果之正確性。於是,從網路上查到了一個當時的我全然陌生的機構 - 「財團法人全國認證基金會」,該機構職司國內刑事實驗室的各項認證,於是就此開啟了我想聯絡訪問的動機。

這該是第一次有大學生主動叩關表示對「實驗室認證」的議題有興趣,TAF 非但沒有輕忽,一週內便給予即時回覆,並由廖志恆資深經理與二位認證專員接受我和學妹兩人的訪問,顯示基金會對此訪談的重視。事前,廖經理即要求先將問題稿寄予過目、準備,而當天基金會的人員便依其專業,一一回答我們訪談稿上的每個問題。除此之外,基金會還準備了一疊實驗室認證的文件與規範諸如「鑑識科學實驗室認證技術規範」供我們參考。我也才曉得刑事實驗室只是TAF 實驗室認證的一個技術領域,其他還包括各領域的實驗室認證、產品驗證機構認證、人員驗證機構認證等認證服務。甚至是實驗室認證專業人員的教育與培訓;透過國際認證組織的相互承認協議機制,致力於「認證國際化」,皆是基金會的工作項目。

在聚焦討論該次訪談的重點-「分子生物實驗室認證」之前,學生欲先探討刑案DNA 鑑定與法律審判關係,其可從兩方面言之:一為「法律審判專業化」的趨勢,另一方面則是法治國底下對「科學辦案」的要求。

今日的社會分工越來越講求細膩與專業化。此等現象,亦反映在當今法律審判的現況上。現代社會底下所發生的法律案件,很多已非傳統刑、民法可以解決,而是必須依賴其他如建築、金融、車禍鑑定.. 等其他領域的專業知識,外界對於「法官專業化」的呼聲四起,而後我國「金融專庭」、「智財法庭」的設置,可為反映此種趨勢之一顯例。但事實上,從我國法官培養的教育途徑觀之,法官並不可能擁有法學以外的專業知識。所謂法官專業化從實質而論,一來是增設具有會計、金融、財管的司法事務官輔助法官案件的審判;或是透過「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所為的車禍鑑定報告、刑事警察局實驗室的槍彈鑑定、DNA 鑑定報告來協助法官認定事實。

另一方面,法治國社會的今天主張「科學辦案」,檢方必須以科學方法檢驗所搜得之證據,當檢方認定檢驗的結果,可證明嫌疑人具備有罪判決之高度可能性,即當起訴之。而後法院在審理該案件時,亦必須依憑科學證據得出心證。以殺人罪為例,現場查獲的兇刀上的表皮組織或血液,與被害人身上的傷口表皮組織,送至刑事實驗室檢驗後,若能於其上驗出與被告相同的DNA,則可以合理證明被告曾出現在兇案現場。而進一步,法官亦必須仔細審酌其他的證據: 如目擊證人的證詞、被告的口供、法醫的解剖報告.. 等,當法官綜合上開全數證物,對於「被告是否為係爭案件的行為人」乙點,得出「毫無合理懷疑」之確信時,始可對被告為有罪之判決。

縱上所陳,警方將犯罪現場所採集到之證物,送交位於幕後的刑事警察局實驗室交由鑑識人員檢驗,鑑識人員於檢驗完畢後出具鑑定書。當鑑定結果出現「型別相符」或「不排除XXX 的可能」時,則進一步地連結被告與該案件之間的關係。縱然,從我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五條第一項規定:「證據之證明力,由法院本於確信自由判斷。但不得違背經驗法則及論理法則。」可知法院並非照單全收刑事實驗室的鑑定報告,而必須參酌全數的證據之後,本於自由心證,得出被告有罪無罪的結論。但事實上,DNA 鑑定具有高度專業性,法官並沒有其他更有力的途徑,去懷疑刑事警察局所做出的鑑定報告,往往當鑑定報告直指被告DNA 與送驗檢體型別相符時,就等於宣判了被告的有罪判決。尤其刑案DNA 鑑定常常牽涉殺人、性侵害等重大暴力犯罪,在勿枉勿縱、還被害人和其家屬一個真相,以及維護被告人權,勿錯殺無辜的天秤之間,維持正義的司法機關必須絕對謹慎。除了科學鑑定具有「專業性的天然屏障」阻礙了法院的審查之外,我國刑案DNA 鑑識人員隸屬於各個刑事警察局,具備刑事訴訟法上司法警察的身分,參與刑案鑑定的實驗室皆是官方機構,與美國私人實驗室亦可參與刑案DNA 鑑定大不同也。觀諸我國刑事訴訴訟法規定,司法警察受檢察官的指揮,協助調查犯罪。更言之,鑑定機構在組織上隸屬於檢調系統。如此,將含有被告DNA 檢體的證物,送交給檢方的得利助手鑑定之,並據該結果論斷被告有罪,似乎有違訴訟法上當事人武器平等原則,理論上鑑定報告的公信力也將受質疑。這是我國犯罪偵查理論與實務運作上的兩難。

論述至此,刑事實驗室認證機制的重要性,遂得以想見。蓋刑事犯罪偵查站在保護被告人權、維護司法威信的觀點言,我國需要一個透明且值得信賴的「第三者」,公正客觀地為刑事實驗室進行各項的認證評鑑,而該項認證又是與國際上的認證標準同步的,這就是TAF 在刑事犯罪偵查中所扮演的腳色。而目前已有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法務部調查局DNA 鑑識實驗室、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台南市政府警察局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和已經通過DNA 鑑定實驗室之認證。站在刑事實驗室的角度,雖然認證難免增加鑑定文件化的麻煩,但大方向來看刑事實驗室本身亦希望能夠增加社會以及法院對其鑑定報告的信任度,尋求TAF 的認證,創造雙贏的局面。

最後,因目前大多數的DNA 鑑定實驗室已導入TAF 認證。接下來的一步,學生認為應該是將刑事實驗室認證規劃,成為司法官訓練所受訓課程中以及司法人員再教育的課程之一,俾使這些從事實務司法工作的執法者,了解刑事實驗室認證的具體意義何在。當釐清者,科學鑑定的項目林林總總共有115 種,而DNA 鑑定只是其中一項,DNA 鑑定屬於「測試領域之鑑識科學技術類,須遵循ISO/IEC17025:2005 的共通規定與TAF-CNLA-T11(1)( 鑑識科學實驗室認證技術規範) 的特殊規定。獲得認證通過的實驗室僅得在該鑑定項目上使用TAF 所頒布的認證標章;除此之外,認證是三年為一期,期滿須再申請重新認證;而在三年期間,TAF 亦會派員不定期抽查實驗室。當我國的司法人員具備上述刑事實驗室認證基本觀念之後,或許得以期待我國的刑事審判將會發展到有一天,不具該項認證標記的刑事鑑定報告書在法庭上無證據能力。換言之,認證制度也可能會大幅影響我國刑事訴訟法上對於刑事鑑定書此( 傳聞) 證據的證明力認定標準。學生的研究雖然僅聚焦討論「DNA 鑑定」,但是實驗室認證對於刑事審判以及鑑定書證明力的討論,道理其實是一予貫穿所有的刑事科學鑑定諸如:筆跡鑑定、槍彈鑑定或測謊等。

吾人實可謂,刑事鑑定書為法院的判決背書,而TAF 的認證標章為刑事鑑定書背書,法官得以免去外界對其不具備科學鑑定專業而審判的疑慮,同時,刑事被告的人權在這層層環節裡獲得了保障。

平行線永不相交,只是歐基里德第五公設底下的結論,但在非歐幾何裡頭,我們看到另一種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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