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期

發刊日期:2012/07/01

認證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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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驗室認證處/ 陳元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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認證政策訊息

能力試驗活動要求第四版TAF-CNLA-R05(4) 及新制定「制定能力試驗參與計畫指引第一版 TAF-CNLA-G29(1) 相關因應措施

實驗室參與能力試驗計畫具有多重效益,包括可確保技術能力之績效表現、鑑別測試或量測之問題、方法及程序之比較、持續改進技術能力之績效表現、教育員工、實驗室之服務可帶給員工、管理階層及外部使用者強而有力之信心、操作人員技術能力之比較、作為參考物質、獲得方法精密度及準確度、獲得權責機關及認證組織之滿意、提供實驗室額外之風險管理。

因此國際認證組織間在相互承認協議(MRA) 評估活動時,期望認證組織能運用能力試驗活動之表現,作為認證決定之評估。因此國際實驗室認證聯盟(ILAC) 頒訂ILAC P9 :2010,並導入的新概念「實驗室分析自己的需要,選擇適合的技術項目/ 類別與頻率,訂定自己的能力試驗參與計畫(proficiency testing participation plan)」。本會作為ILAC MRA 簽署會員國之一,需要配合ILAC P9:2010 的發布,制訂相關的轉換程序。

本會為協助實驗室理解如何制定適合自己的作業,在參考EA-4/18 之文件,加入各技術領域之實驗室認證範圍實際狀況,及引用風險管理之概念,建立「制定能力試驗參與計畫指引」(TAF-CNLA-G29,以下簡稱G29)。G29 的案例雖無法涵蓋所有技術類別,但明確提到實驗室可考量人員流動、方法及儀器狀況或服務量之多寡,引導實驗室就風險管理之方向,以達到持續技術精進,及滿足本會新增之能力試驗活動之要求。

因應認證規範( 如R05 及G29) 的制/ 修訂,本會理解實驗室須時間執行規劃符合規範要求之作業,因此本會於2012 年5 月7 日公告認證作法,摘要說明如下:

No 項目 說明
1 適用範圍 本會申請與認可的校正、測試、土木工程與醫學領域之實驗室,以及涉及校正/ 測試功能之申請/ 認可的檢驗機構與參考物質生產機構。
2 申請/ 認可實驗室認證作法
  • 於2012 年5 月7 日起,提出初次/ 增項申請者應於申請時提供能力試驗參與計畫,並且滿足能力試驗活動要求為獲得認證條件之一。
  • 除2.1 所述之實驗室外,於2012 年7 月1 日起,各類評鑑活動將依能力試驗活動要求第四版要求執行,惟不符合第四版新修訂條文( 文件中畫底線處) 者,則歸類於c 類不符合事項,於下次監評或延展評鑑時查證改善狀況。

綜整上述的內容,能力試驗的認證要求具有不同的指標意義。

  • 對實驗室而言,本會鼓勵實驗室透過能力試驗活動要求中指定項目、參考資訊、及暸解業務風險管理之概念,即早規劃維持認證之能力試驗參與計畫,主動積極參加展現技術能力之能力試驗計畫。
  • 對評審員而言,於評鑑過程評估實驗室規劃的能力試驗參與計畫之符合技術展現狀況,此能力試驗參與計畫應包含指定項目,並確認於認證期限內參與頻率符合規範要求。
  • 對認證組織責任,應建立相關之認證規範及指引,蒐集並提供國際上可運用之能力試驗計畫資源,以協助實驗室落實符合此規定。並將規劃制定能力試驗參與計畫之訓練課程,協助實驗室如何搜尋適合之能力試驗活動、能力試驗報告之運用及結果判定異常時,進行有效之矯正措施等,期望實驗室可運用能力試驗活動作為技術能力之持續展現的證明。
TAF-CNLA-R05(4) 及  TAF-CNLA-G29(1) TAF-CNLA-R05(4) 及 TAF-CNLA-G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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