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期

發刊日期:2012/0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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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驗室認證處/盛念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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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壓用電實驗室的發展

401 條款的影響及貢獻

因考量高電壓設備對於輸配電力系統之安全品質、可靠度有密切之影響,經濟部依據「屋內線路裝置規則」第401 條( 以下簡稱401 條) 規定,訂定「經濟部認可檢驗機構與原製造廠家及高壓用電設備施行試驗作業要點(以下簡稱作業要點),並委由經濟部能源局( 以下簡稱能源局) 辦理高電壓設備之相關認可及審查事宜。

依據該作業要點,高壓用電設備製造廠家為確保其管理系統及測試技術能力,須先通過TAF 實驗室認證,隨後向能源局提出正式申請,最後由能源局安排書面審查及實地評鑑工作。審查合格後,由經濟部認可發證及登錄於能源局網頁,該製造廠方成為合格之高壓用電設備「原製造廠家」( 以下簡稱原製造廠)。其相關審核流程詳如下圖一。

圖一.高壓用電設備原製造廠家審查及登錄流程圖 圖一.高壓用電設備原製造廠家審查及登錄流程圖

由圖一中,我們可以清楚地瞭解

  1. 檢驗機構:為第三方獨立測試實驗室,主要負責高壓用電設備之型式試驗與特性試驗。型式試驗與特性試驗是由量產產品中,由製造商取出代表樣機,送交檢驗機構進行一系列之試驗,確認該高壓用電產品之設計,符合相關技術規範要求。
  2. 原製造廠家:取得此資格者,方得出具合格之出廠試驗報告,作為向台電公司申請送電之重要報告之一。並對通過型式試驗之高壓用電設備,進行量產,並於對出廠前之高壓用電產品,逐台執行出廠試驗,確認量產品之品質符合規範要求。
  3. 高壓用電設備:須通過型式試驗,經檢驗機構與能源局審查發證。

而本會(TAF) 的角色是評鑑檢驗機構及原製造廠家,確認其管理與技術能力。故為確保國內實驗室之管理規範與國際接軌,能源局的規範與TAF 認證要求(ISO/IEC 17025 同CNS 17025 及 ISO 17020同CNS 14725),是一體適用於海外之高壓用電製造商。

國內產業的現況及發展

目前能源局已委託台灣綜合研究院完成「高壓用電設備試驗與審查資訊系統網站」, 提供技術資料與管理規範、審查合格之高壓用電設備、檢驗機構及原製造廠家清單等資訊於網路:(請參考相關連結) 公告供消費者查詢。由本會負責評鑑及登錄的合格實驗室及檢驗機構名單,可由TAF 網頁查詢。截至2011 年12 月28 日止,能源局列管之八大類高壓產品,TAF 認可實驗室數目如下表一 :

No 高壓用電設備項目 TAF 認可實驗室家數
1 避雷器(LA) 2
2 電力及配電變壓器(TR) 14
3 比壓器(PT) 9
4 比流器(CT) 9
5 熔絲(Fuse) 1
6 氣體絕緣開關設備(GIS) 9
7 斷路器(CB) 8
8 高壓配電盤 25

表一 國內高壓用電設備原製造廠家通過TAF 實驗室認可家數( 至2011/12/28 止)

因「經濟部認可檢驗機構與原製造廠家及高壓用電設備施行試驗作業要點」的落日條款,預計於2011/12/31 到期結束,未來於台灣市場販售避雷器、電力及配電變壓器、比壓器、比流器、熔絲、氣體絕緣開關設備(GIS)、斷路器及高壓配電盤等各類高電壓設備,皆應符合作業要點相關管理辦法之要求,始能順利向台電公司申請送電。TAF 亦將提供專業、即時與公正的認證服務,協助國內高壓用電設備產業,提升產品與管理品質,以符合國內主管機關的要求。

<小辭典> 「屋內線路裝置規則」第401 條

本條文規定,避雷器、電力及配電變壓器、比壓器、比流器、熔絲、氣體絕緣開關設備(GIS)、斷路器及高壓配電盤等各類高壓用電設備,應由中央政府相關主管機關,或其認可之檢驗機構或經認可之原製造廠家試驗始得裝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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