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期

發刊日期:2011/09/30

認證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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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驗室認證處/高寶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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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離輻射測試領域的發展現況

2011/9/6 游離輻射測試領域技術委員會會議 2011/9/6 游離輻射測試領域技術委員會會議
陳俊良委員進行技術規範修正之報告 陳俊良委員進行技術規範修正之報告

「游離輻射測試領域」為全國認證基金會實驗室認證處最早發展之領域之一,實驗室家數雖不多,但其重要性卻不容小覷。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於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三十日公佈之「游離輻射防護法」,規範了工作人員、工作場所與場所外環境等管理之要求。依據游離輻射防護法第十五條,訂定「人員輻射劑量評定機構認可及管理辦法」,該辦法之第4條明確要求欲從事劑量評定之機構需獲得TAF 之認證。依據游離輻射防護法第十條訂定之「輻射工作場所管理與場所外環境輻射監測作業準則」,第二十二條亦說明環境輻射監測作業執行單位,應通過主管機關指定機構(即全國認證基金會)之認證,認證項目為游離輻射領域中之環境式樣放射性核種分析。

因應評鑑業務之需求,TAF 制定了四份認證規範:測試領域人員體外劑量評估技術規範(TAF-CNLA-T08)、測試領域環境試樣放射性核種技術規範(TAF-CNLA-T09)、測試領域中低強度核種技術規範(TAF-CNLA-T10)、放射性廢棄物解除管制量測技術規範(TAF-CNLA-T12),作為評鑑與執行能力試驗之依據。因應人員體外劑量評估技術規範中,能力試驗之測試準則修正為ANSI/HPS N13.11(2001),測試類別從原有之八類修正為六類,TAF 亦將相關之項目代碼修正如下表,以符合能力試驗之分類。

除了公告請相關認可實驗室據此提出項目異動申請外,亦同時將已發行多年之技術規範重新審視進行修正。於2011 年5 月23 日召開工作小組會議,討論技術規範修正方向;並於2011 年9 月6 日召開技術委員會進行審查。會中完成TAF-CNLA-T08 與TAF-CNLA-T10 之修正審查,同意將原有ISO17025 品質要求重複部分刪除,修正部份名詞、同時將原有打字錯誤、不當名詞翻譯、過時之參考文獻一併進行修正。原擬將TAF-CNLA-T09 與TAF-CNLA-T12 兩份規範合併,但經委員討論日後之應用性可能受限,故仍維持分開之兩份規範,將另擇期進行審查。

為確保防制游離輻射之危害、維護人民健康及安全,全國認證基金會與主管機關原子能委員會密切合作,除邀集相關技術專家適時制/ 修訂技術規範,亦積極協助相關實驗室獲得主管機關之認可,目前國內已有22 家認可實驗室(包括校正領域6家、測試領域中人員劑量計有5家,環境監測方面有11 家)。

變更前 變更後
項目代碼 試驗項目名稱 項目代碼 試驗項目名稱
I 009 意外事故級,低能光子 I 008 事故級光子
I 010 意外事故級,高能光子 I 009 防護級光子
I 011 輻射防護級,低能光子 I 010 貝他粒子
I 012 輻射防護級,高能光子 I 011 光子混合場
I 013 輻射防護級,貝他粒子 I 012 貝他與光子混合場
I 014 輻射防護級,高低能光子混合 I 013 中子與光子混合場
I 015 輻射防護級,光子與貝他粒子混合  
I 016 輻射防護級,分裂中子與高能光子混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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