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期

發刊日期:2011/09/30

認證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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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驗室認證處/蔡榮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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權責單位合作

土木實驗室試驗過程錄影之作法

2010 年8 月31 日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成立「路見不平查緝專案」,偵辦地方瀝青混凝土道路工程廠商偷工減料之情事,同時查出不肖廠商與實驗室勾結並出具不實檢驗報告,發現有實驗室於執行試驗不合格時通知材料商是否要更改數據,或以現預備之符合規格試體頂替或調換。鑑於材料商與實驗室不當連結,發生更換試體或粉飾不合格數據之情事,故中央權責機關對TAF 提議研究從試體拆封至試驗完成之關鍵處錄影存證之可行性,認為由錄影過程可佐證委託者確實送試體至實驗室待測,及證明實驗室有執行試驗及過程中是否有測試之異常情形,亦同時可使實驗室人員戒慎且更動數據不易及限制其相關舞弊之行為。

對於權責機關之提議,本會經過研究及與實驗室說明討論後,認為對實驗室於試驗關鍵處之攝影存證上之實施,極其可行與有效。溯及2005 年,即有專家提議實驗室攝影存證,並立即傳至TAF 存檔。

惟當時因技術問題,攝影裝置之清晰度,攝影存檔之檔案大小及傳輸等問題,無法解決或須花費龐大設置費用而作罷。目前上述之技術性已能克服,TAF 亦對攝影存證之議題作可行性分析,實驗室對TAF 表達裝設之高度意願,對於實驗室執行試驗除可拒絕委託者不當要求,也能夠對實驗室運作行為自清。

現行執行圓柱試體抗壓試驗項目之實驗室最多,共有147 家,若將自主品管性質與公家單位之實驗室排除,則有115 家實驗室適用裝設攝影裝置,包括法人實驗室、學術單位與私人對外提供服務之實驗室。主要是從歷年實驗室違規數據顯示,曾遭TAF 處分之實驗室均為第三者對單位外委託者服務之私人經營性質實驗室。故此次對實驗室攝影存證要求,將以對外服務之實驗室為要求之對象。

TAF 於今(2011)年8 月之實驗室年度主管在職訓練上討論攝影存證之議題,經所有實驗室主管之同意,並將於今年10 月公告正式施行。初期規格要求上,攝影之影像具有時間顯示至秒,存檔至少3 個月以上。影像清晰程度至少可辨識人與測試件,場景亦須可辨識於實驗室執行。攝影關鍵處為收件處、鋼筋試驗(含外觀檢驗)、混凝土圓柱試體抗壓試驗、粒料篩分析試驗、瀝青萃取試驗及土壤夯實試驗。

裝設攝影設施,確實對實驗室目前之秩序可有效改善,此亦可彌補TAF 及公共工程權責機關之監控人力無法增加之情形;另外,實驗室亦可藉由攝影方式維持其資產及安全性,以防試體被偷換或偷走,並有助於釐清收件/ 委託/ 報告等相關爭議。因此,無論權責機關、TAF 及實驗室均希望攝影裝置之設立,可對目前工程環境改善有一定程度之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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