認證政策訊息
宣導認證標誌於報告( 證書) 是唯一識別的說明
本會認可實驗室/ 檢驗機構提供其認證範圍之服務時,應可依據依本會權利義務規章(文件編號:TAF-AR-10)授權使用認證標誌(accreditation symbol) 於報告中。正確使用之方式於「使用認證標誌與宣稱認可要求(TAF-CNLA-R03)」第5 節中明確說明,認可實驗室/ 檢驗機構對其內容有其不同之詮釋作法,造成於報告(證書)中宣稱認證身分時表達方式之混淆。為釐清認證標誌之正確使用,再次宣導說明如下:
A. 於報告(證書)中可使用認證標誌之時機:
- 請製作正確之認證標誌,應明確其技術領域及本會授與機構唯一之編號;
正確之認證標誌
- 有包含認證範圍內之量測或檢驗結果;
- 量測或檢驗結果超過認證範圍時,認可機構應清楚明確註明以區分認證範圍內之量測結果與非認證範圍內之量測結果或檢驗結果。
B. 於報告(證書)中不可使用認證標誌或宣稱認可身分之時機
- 沒有標示認證標誌時,此報告(證書)中不得使用其他圖樣、文字、數字等任何形式來表示或暗示認可身分。
- 沒有包含任何其認證範圍內之量測結果或檢驗結果時,此報告(證書)中不得標示認證標誌。
本會鼓勵認可機構善用其權利,並有正確的觀念使用認證標誌於報告(證書)上,使用認證標誌有任何意見或問題,請聯絡實驗室認證處/ 陳元貞副處長,電話:03-5714848 ext.2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