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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答

  • Q

    總部評鑑及見證評鑑之差異

    總部評鑑時,本會評鑑小組至驗證機構法定登記地址,對驗證機構行政作業系統、品質系統、稽核員(或驗證人員)資格、訓練及能力等檔案和紀錄進行查核。
    見證評鑑,係指本會評鑑小組參與驗證機構的作業(例如稽核活動、產品檢驗/測試、人員考試、確/查證…等符合性評鑑活動),觀察驗證機構作業並依據認證規範要求進行評估。

  • Q

    總部評鑑及見證評鑑之執行順序

    初次認證申請案,必須執行總部評鑑完畢後,再執行見證評鑑。所謂「執行總部評鑑完畢」不僅是指現場評鑑完成,同時評鑑小組必須確認申請者具有能力執行見證評鑑,且總部評鑑發現之不符合事項不影響見證案件之進行,始可進行見證評鑑。但是對獲認證之驗證機構監督評鑑案或延展評鑑案,則無執行順序規定。

  • Q

    已終止之認證實驗室出具報告有無效力

    實驗室出具認證標誌的報告應依「使用認證標誌與宣稱認可要求」(TAF-CNLA-R03)規定,當認證資格終止時,代表已非本會獲認證符合性評鑑機構;不得繼續使用認證標誌及以任何方式聲稱認證資格仍有效。

  • Q

    請某個TAF認證實驗室作測試,為何測試報告無TAF認證標誌

    實驗室出具認證標誌的報告應依據「使用認證標誌與宣稱認可要求」(TAF-CNLA-R03)規定,本會規定認證標誌不得使用於未包含其本身任何認證範圍內之量測/校正結果、檢驗結果、能力試驗報告或參考物質報告(證書)中。建議於一般委託測試時,應於合約委託時,與實驗室洽談需求以確保實驗室可以提供所需的結果報告。

  • Q

    認證標誌何處下載、如何修改下方編號

    請至「文件專區」選項,選擇「認證標誌」,選擇通過認證服務與領域之認證標誌,下載後運用相關的繪圖軟體修訂,且應依據本會 「TAF認證標誌製作說明」(TAF-AR-11)製作認證標誌。

  • Q

    如何申請ILAC MRA組合標記

    實驗室通過認證後欲使用組合標記於結果報告,應熟讀「ILAC MRA 標記使用規則」(ILAC-R7:05)與「ILAC-MRA 組合標記使用合約書」(TAF-CNLA-B03)內容,確認機構能遵守上述規定後;填寫該合約書一式二份正本且蓋妥機構大小章,附上組合標記樣章二份,正本郵寄至本會新竹分部辧公室,待本會用印與簽署日期即寄回乙份正本給實驗室,收到正本合約書後方可使用。

  • Q

    如何申請IAF MLA組合標記

    驗證機構/確證與查證機構通過認證後欲使用組合標記於證書,應熟讀「IAF MLA 標記使用授權合約書」(TAF-AA-F29)內容,確認機構能遵守上述規定。本會提供該合約書一式二份正本且蓋妥機構大小章,附上組合標記樣章二份並郵寄至機構,待機構用印與簽署日期並寄回乙份正本給本會後,方可使用。

  • Q

    提出申請後,是否可再修改申請項目

    於認證申請流程「申請審查作業階段」時,申請者送出申請確認表後視為完成確認。本會將據此安排評鑑事宜與交付評鑑小組任務,惟評鑑小組不受理任何認證申請範圍之增加或異動,申請者應審慎進行申請確認表的確認工作。

  • Q

    如有主管異動,提出延展申請時主管資料應填新任或舊任

    當實驗室主管...等關鍵人員有異動時,至遲應於異動發生之次日起 30日(日曆天)內於本會認證系統主動提出異動申請。當延展申請時,申請資料皆應填寫目前實際負責管理的主管。

  • Q

    忘記認證系統登入之帳號密碼

    首先注意密碼大小寫否有輸入錯誤,若仍無法登入,可至登入畫面,按「忘記密碼」,系統將自動發送將一組新密碼至帳號使用人的email,請依新密碼登入。
    如不清楚當初使用者的email請與案件承辦人確認,若原email欲更換,實驗室、檢驗機構、能力試驗執行機構及參考物質生產機構等請重新填寫「網路服務帳號密碼申請表」(TAF-CNLA-B06)寄到本會新竹分部辧公室;驗證機構及確證與查證機構等請重新填寫「網路服務帳號密碼申請表」(TAF-AA-F40)寄到本會臺北辧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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