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inese
|
English
1)
抱怨者得隨時檢附相關意見或證明文件向本會提出抱怨。
2)
抱怨者應以電話、傳真、電子郵件、書面或其他有效之方式向本會提出,同時並告知姓名、所屬之組織名稱、抱怨對象、抱怨內容。匿名抱怨、抱怨未附理由或相關證明者,本會不予受理。
3)
本會受理抱怨案後,原則上於二十日內完成抱怨事件之處理,並將抱怨處理結果函覆抱怨者。
Copyright © 2005 All Rights Reserved 財團法人全國認證基金會 台北市100南海路20號8樓
TEL:02-23914626 FAX:02-23971744 e-mail:
taf@taftw.org.t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