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 |
申訴者應於收受本會決定結果通知書或事件發生之次日起三十日內,以書面敘明申訴理由,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向本會提出。 |
| 2) |
申訴未附理由或相關證明文件者,本會不予受理。 |
| 3) |
申訴案件受理後,本會即函知申訴者,並指派調查人員辦理調查。申訴者得於收受本會受理通知後三日內,以書面方式向本會提出指定證人出席調查會議之要求。 |
| 4) |
本會受理申訴案後,原則上於三十日內完成調查,必要時得徵詢申訴者同意後延長處理期限。 |
| 5) |
本會得要求該案件相關認證評審員或申訴者、必要關係人等出席調查會議。本會要求申訴者出席調查會議,申訴者無正當理由未出席者,視為撤回申訴案件。 |
| 6) |
申訴案調查完畢議決後,本會立即將申訴處理結果函覆申訴者。 |
| 7) |
申訴案件調查期間,本會原就認證之通過或不通過、維持、增列、暫時終止、終止、重新評鑑等所為之決定,其效力不受申訴提出之影響;惟必要時,本會認證評鑑作業得暫時停止。 |
| 8) |
申訴者對本會處理申訴案件之結果不能接受時,可循司法程序尋求解決。 |